第 一 條: |
本會為了鼓勵會員及會員子女努力向學,特設置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並訂定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
本會辦理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年度預算及其他補助款等經費撥之。 |
第 三 條: |
本辦法設評審小組,由本會理事會中推選之,委員之任期,以理監事之任期為任期。如在任期未滿之前而出缺時,則由理事會議另選之。 |
第 四 條: |
獎學金之申請、審核、頒發,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
第 五 條: |
獎學金分大專組佔50%、高級中學組佔50%,其各組獎學金金額依實際經費,照前項比例分配。 (一)大專院校組每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二)高級中等學校組每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壹仟元整。 各組申請人數過多時,依照學科成績與操行成績之高低,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學科、操行、體育,分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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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一)學業成績: 甲、大專院校組: (1)公立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二分以上。 (2)私立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七分以上。 乙、高級中等學校組: (1)公立學校平均在八十三分以上。 (2)私立學校及公私立補習學校總平均在八十八分以 上。 (二)操行成績列入甲等或八十分以上。 (三)體育成績列入乙等,或七十分以上者,惟學校未授體育課程者免附體育成績證明。本條所指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其學制不同,則依其肄業年限為標準,核定其獎學金組別。例如:三年制專科學校,係高中畢業報考,故發給大專院校組獎學金。五年制專科學校,係國中畢業報考,前三年受相當高中課程後,後二年受相當大專課程,故分別發給高級中等學校組暨大專學校組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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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會員及會員子女申請獎學金,必須現仍在學繼續就讀者。 |
第 八 條: |
會員及會員子女申請獎學金,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另附)一份,並檢附學校學業成績單(學校成績單未列操行及體育成績者,應另附操行及體育成績證明)暨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報本會審查,惟夫妻同為本會會員時,限由一人申請。 |
第 九 條: |
獎學金每年申請一次,於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四月五日前繳附第一學期學業證明文件申請辦理,逾期不再受理。 |
第 十 條: |
獎學金名額,分高中、大專組各五名;本條享受獎學金名額,係指審查合格後之名額。 |
第十一條: |
獎學金原則定於每年六月頒發。 |
第十二條: |
申請人如有偽造、塗改學業成績單領取獎學金情事,一經查明,本會將追還已頒獎學金。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新北市政府備查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